“在各个地方的座谈过程中,从社会、人大和队伍本身,大家反映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即一些地方检察院不敢办反贪案,甚至有的地区出现了年度零办案,是不敢办还是真没有案件?这个现象很不正常。”
10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曹建明在报告中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研究制定反渎职侵权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完善立法的建议,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
曹建明说,去年1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375件8840人,同比分别增加6%和10.6%,其中重特大案件3019件,同比增加9%;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8人,同比增加8%;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2亿元。
黄镇东委员说,明面上的渎职侵权案件,如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玩忽职守、刑讯逼供,这样一些问题社会上反映得比较多。但深层次的渎职侵权问题还没有完全涉及,比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招生考试。
一些工程上的问题,在一开始都很好,但三五年以后就暴露问题。我们的祖国建筑物的寿命特别短,到欧洲去看,一栋建筑物上百年还保存完好,财富不断地在积累。但我们有些地方90年代的建筑物都被拆除,人民群众不是对我们没看法和意见。这些巨大的浪费、损失,源于某些官员不正确的政绩观。
刘锡荣委员说,渎职侵权腐败比贪污几个钱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得多,对国家和人民的损害是非常大的。有些问题,看来是渎职侵权,背后其实就是腐败。看起来房子质量不行、桥梁不行、进口的设备不行,实际上都是有暗中勾结的,都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有一个案子,花了1亿多,进口了一个4万美金的废铜烂铁进来。我们都很奇怪,那个外商仅仅是让他出国访问,送一些金银首饰,这些小恩小惠,就把他收买了,国家损失了上亿元的财产,进来一个不能用的设备。
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说,长期以来,人们对官员的要求是廉政,只要不贪污受贿,在别的方面的一些缺失,好像都可以容忍,对是否严格依法行政的关注,并不是很高,所以渎职侵权犯罪也被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
现在很多渎职侵权官员,往往最后给予党纪、政绩处分,即便进入了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诉讼程序,绝大部分仍是被判处免刑和缓刑,真正判处实刑的较少。据了解,近几年,在判决有罪的案件中,缓刑、免刑的占81%,这不仅与国家高压的反腐败的形势和渎职犯罪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不符,而且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力。
符桂花委员说,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度不够,了解不够深入,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和惩治渎职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把失职渎职误认为是工作失误,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不配合;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不愿移送到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用党纪、政纪来代替法律追究,甚至法外说情,干预阻挠办案,导致有些案件查不下去,诉不出去,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社会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说,我认为当前还只是处在初步的、表面的工作上,实际上这样的一个问题特别多,我认为没有很好地深入下去。小的问题一般没有必要去办,涉及比较普遍的事情,比如违纪、违规,个别小的,没有人管,认为没有必要。大的渎职案件又特别难办,就像检察长说的立案难、取证难、查办难,确实是真难,因为他们查办的不是一般老百姓,是一些有实权的利益群体,形成了利益链。所以怎么样把矛头真正对准那些大的问题,办实案,这是很重要的问题。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双战说,在各个地方的座谈过程中,从社会、人大和队伍本身,大家反映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即一些地方检察院不敢办反贪案,甚至有的地区出现了年度“零办案”,是不敢办还是真没有案件?这个现象很不正常。
从外部环境看,确实有地方、单位的保护主义,包括关系网、单位的声誉等问题,外部环境带来了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从内部来说,检察官的命运掌握在某些领导手中,检察官办案可能有顾虑,当然我们司法人员的抗干扰的能力和执法能力确实有待提高。
张兴凯委员说,在重大事故发生之后,检察机关在应急抢险和处置阶段就赶往现场,作为独立的调查组与其他各调查组协同配合,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处理,及时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行为的做法很好。
但是,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直接带走责任嫌疑人的做法,尚需完善,应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处置现场直接带走重大责任事故的嫌疑人,有的嫌疑人正在组织或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挥重要甚至关键作用,被带走后,可能对应急抢险工作有一定影响甚至重大影响。因此,对此类嫌疑人怎么样处理,尚需要完善制度,理清程序
追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制度尚需要完善,以体现公平。因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往往是一线作业的人员。有的是刚到岗位之后,就发生了事故,这些人员,他们有的没有经过培训,也不知道工作岗位的危险性,不了解应承担的岗位工作职责,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到了岗位不久就发生意外事故,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这部分人是不公平的。对这种情况,由谁承担责任,应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