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安全生产态势稳定,深化落实“安监1710”行动部署,民众街道持续加强对粉尘涉爆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深入粉尘涉爆企业组织检查整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保障企业未来的发展安全稳定。
日前,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在对中山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配料室投料平台上的三台搅拌机,其中一台搅拌机的传动皮带没安装保护壳,另有两台搅拌机的传动皮带保护壳没安装到位,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经询问,得知该公司未对三台搅拌机的传动皮带保护壳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公司也未能出具三台搅拌机的维护、保养记录。
由于该公司属于粉尘涉爆企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罚款42500元。
另外,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罚款45000元。
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一直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民众街道将继续落实“一案双罚”,严惩各类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定期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法治手段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企业违反安全法律和法规的,不仅要对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还将处罚企业负责人。为逐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认识的转变,从“被动防御”向“源头治理、主动防控”转型,从“随机安全”向“本质安全”升级。现将本次“一案双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