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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6号 关于对进口食糖采纳保证办法的公告

来源:斯诺克电视直播    发布时间:2024-06-24 23:22:31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进口数量增加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

  现本案查询完毕,依据《保证办法法令》第二十条规则,查询机关作出裁决(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查询机关裁决,进口食糖数量增加,我国食糖工业遭到严峻危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峻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据《保证办法法令》第二十条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施行保证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22日起,对进口食糖产品施行保证办法。

  详细描绘:食糖是以蔗糖(分子式为C12H22O11)为主要成分的糖的总称,包含原糖和制品糖。原糖,亦称粗糖,是指以甘蔗或甜菜为质料,通过加工制得的不作直接食用或增加运用的质料糖。制品糖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质料,经加工制得的可直接食用或增加运用的各种糖,如白砂糖、赤砂糖、绵白糖、红糖等。

  保证办法采纳对关税配额定进口食糖征收保证办法关税的方法,施行期限为3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施行期间办法逐渐放宽。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保证办法关税税率为45%;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保证办法关税税率为40%;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保证办法关税税率为35%。

  自2017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关税配额定食糖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保证办法关税。保证办法关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办法关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办法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保证办法关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关于来自发展我国家(区域)的产品,如其进口比例不超越3%,且这些国家(区域)进口比例总计不超越9%,不适用保证办法。进口商需供给来自不适用保证办法的国家(区域)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不适用保证办法的发展我国家(区域)名单见附件2。

  施行保证办法的3年期限内,如被扫除适用的发展我国家(区域)某一年的进口比例超越3%,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证办法。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进口食糖产品保证办法查询的裁决.doc

  网站办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上的支撑:我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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